
外嫁女能否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外嫁女能否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通常指那些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原村集体的农村妇女,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返回娘家的女性。在一些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农村地区,这些女性往往被视为“泼出去的水”,在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处于弱势。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外嫁女”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叶某女自出生就落户于A村小组,2020年与外村陈某男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由于某项目建设征用了A小组的集体土地,2024年A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小组征地分红方案,确定可分配人员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死亡注销或出嫁迁出的不予分配,按每人2万元标准分配。A小组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
叶某女认为自己并未因为结婚而将户口迁出,也未享受其他村集体成员权益,有权参与征地款的分配。A小组则辩称叶某女为“外嫁女”,不在A小组生活,不以A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无权参与分配。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目的在于维系其原有生活水平。叶某女能否参与A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于她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考虑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叶某女出生后即落户于A小组,原始取得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未将户籍迁入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其生活保障基础并未因结婚而改变。因此,叶某女仍然是A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A小组作出的分红方案及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侵害了叶某女的合法权益。同安法院判决A小组应当支付叶某女征地补偿款2万元。
法官表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规民约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否则,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