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老人索要39万元带孙费被驳回 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

访客 2025-05-08 20:16:08 45232
老人索要39万元带孙费被驳回 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摘要: 老人长时间帮女儿带孙辈,女儿离婚后,孩子由前女婿抚养,老人能否索要“带孙费”?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李小静和王小黄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了两个...

老人长时间帮女儿带孙辈,女儿离婚后,孩子由前女婿抚养,老人能否索要“带孙费”?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李小静和王小黄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了两个女儿。期间,李小静的母亲刘婆婆与他们共同生活,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重任。

老人索要39万元带孙费被驳回 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

2019年,李小静和王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男方王小黄抚养,李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有时随女方李小静生活,有时随男方王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李小静生活期间,王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2024年,刘婆婆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小静和王小黄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产生的劳务费39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在本案中,刘婆婆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非“无因”。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利川法院认为,刘婆婆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此,依法驳回原告刘婆婆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指出,法院是否支持“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补偿金,或者父母具备抚养能力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带孙费”作出一定支持。法律并非万能解药,亲情需要双向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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