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儿患脑癌夫妻欲离婚 法院驳回依据何在
一对夫妻因女儿患脑癌而欲离婚,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请,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认为双方应当共同面对家庭困境,维护家庭稳定,而不是选择逃避,此事件提醒人们,在面对家庭重大挑战时,应共同承担责任和关爱家人,维护家庭和谐,法院对离婚申请的驳回体现了对家庭稳定的重视和支持。
女儿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夫妻欲离婚法院不予离婚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川资阳法院驳回离婚诉求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在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法律通过强制维持婚姻关系,确保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避免因离婚导致救治资金分散、子女心理创伤加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当子女确诊颅内恶性肿瘤这类需长期治疗、高额费用、专业护理的重大疾病时,父母的抚养义务将具体化为支付医疗费、轮流陪护、协调医疗资源等。
此时准予离婚,父母可能因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产生矛盾,导致救治资金被挪用、护理责任推诿,直接威胁子女生存权。
传统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核心,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要求“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四川资阳案中,法院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的惯性思维,将“子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作为否定离婚诉求的关键事实,实质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从抚养权争议延伸至婚姻关系存续阶段。
这种裁判思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形成法律体系呼应。
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共同抚养子女、共克生活困境”的伦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要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一条款虽为倡导性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转化为对婚姻伦理责任的强制要求。
四川资阳案中,法院强调“婚姻承载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通过暂缓离婚判决,引导夫妻双方搁置争议、协作救治,实质是以司法手段强化婚姻的伦理属性,避免因离婚导致家庭功能瓦解,进而损害子女权益。
诉讼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司法解释,诉讼离婚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程序合规、实质要件三重条件,任何一环缺失均可能导致诉求被驳回。
1. 主体资格
诉讼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则需通过“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程序解决,而非直接起诉离婚。
此外,当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2. 程序合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起诉状需载明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并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材料应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凭证等基础证据,涉及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还需提供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佐证。
3. 实质要件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这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无效,需审查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需证明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社区证明等证据,证明暴力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需证明配偶存在长期赌博、吸毒行为,且经亲属、社区、公安机关多次劝诫仍不改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需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社区证明等证据,证明分居的客观性及与感情破裂的因果关系;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患重大疾病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等。
4. 特殊情形下的“二次起诉”规则
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需满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方可再次起诉。